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单位:元)
收费依据
备注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1、购销活动:≤营业额0.4-1.2%;
2、劳务活动:≤收入总额0.8-1.6%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从2006年9月开始个体工商户收费实行阳光收费;阳光收费标准由以下五方定费:
由工商、当地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个协理事、个体工商户(或集贸市场经营户)行业代表、义务监督员代表等方面人员组成定费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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