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单位:元) 收费依据 备注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1、购销活动:≤营业额0.4-1.2%;

2、劳务活动:≤收入总额0.8-1.6%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从2006年9月开始个体工商户收费实行阳光收费;阳光收费标准由以下五方定费:由工商、当地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个协理事、个体工商户(或集贸市场经营户)行业代表、义务监督员代表等方面人员组成定费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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