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注册商标续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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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须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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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商标续展是商标注册人依法办理手续延长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 1、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续展注册经核准后,发给《核准续展注册证明》,予以公告。商标所有人可以继续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有效期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延续十年。 2、商标续展注册申请时间.自商标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开始称为续展申请期,有效期满后六个月称为宽展期,在宽展期提出续展申请的,按规定交纳迟延费。宽展期一过,则视为自动放弃,即丧失其商标专用权。 3、续展时,需要改变注册人名义、地址、转让、补发注册证等事务,可同时办理申请手续,但自行改变商标名称、图形或其组合,自行改变注册人名义、地址等续展申请,商标局不予核准,予以驳回。 |
办理注册商标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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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须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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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变更注册人名义或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必须将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办理。 2、注册商标的变更不涉及注册商标文字、图形或其组合、使用商品及商标专用权归属的改变。 |
办理转让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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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须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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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注册商标的转让,是指商标所有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意愿,在一定条件下将其注册商标转移给他人所有,并由其专用。一般分为合同转让和继承转让,如:企业的合并、迁出或企业的联合、买卖商标专用权等。 2、转让的注册商标必须是有效商标。 3、注册商标的转让必须是商标权力的全部转移。即该注册商标在核定的商品或服务范围的专用权全部转让。如果商标注册人在非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了同一商标,可以分割转让。 4、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商品(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必须一并转让。 5、商标注册人,如果正在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则应征得被许可人同意,才能将注册商标转让给第三者,否则转让合同无效。 6、转让人用药品、烟草制品报刊杂志的注册商标,受让人应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
办理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合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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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须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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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许可人、被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许可合同副本交送其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存查,由许可方委托商标事务所代理报商标局备案。超过期限者,商标局不予备案。 2、许可使用的商标必须是有效商标,许可使用的时间不得超过商标的有效期限。 3、许可使用的商品不得超出核准注册的范围。 |
办理注册商标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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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须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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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注册人不再使用其注册商标,自愿放弃商标权的,应委托商标事务所代理向商标局申请注销。办理注销手续时,原《商标注册证》应交回。商标注册证已经遗失的,由其所在地县以上(含县级)工商管理机关出具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