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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
办理部门: 市场合同监督管理科
电 话:8693020
办理条件:
1、抵押人必须是依法登记的企业,抵押权人可以是依法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2、主合同必须合法;
3、抵押人对抵押物享有完全的所有权;
4、抵押物全部或大部分存放于深圳;
5、经双方确认的抵押物的价值必须大于或等于担保债权的金额。
提交材料:
1、抵押双方当事人共同到工商局申请,并提交“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申请书”;
2、主合同一份、抵押合同三份(抵押合同须附抵押物清单);
3、抵押物的所有权证明(发票);
4、抵押双方当事人的营业执照;
5、双方当事人是企业时需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6抵押人需提交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或其他投资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7、属海关监管的抵押物需提交海关同意抵押的有关证明,完税的进口商品需提供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8、外商独资企业对外抵押担保时需先到市贸发局办理审批手续。
办理流程:申情——受理——初审——审批——核准——发证
办理时限:五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取任何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