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性广告经营登记指南

办 理 须 知

(临时性广告经营登记指南)
一、申请条件:
  1、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举办临时性活动,是申报临时性广告经营须要具备的首要条件;
  2、临时性广告经营活动,由活动的主办单位委托有广告代理权的广告经营者承办;经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批准同意的大型活动,经批准,可以成立临时性广告经营机构来自行承办(临时性广告经营机构要求具备广告专业人员、广告审查人员和广告经营管理制度);
  3、能够为赞助企业提供广告服务;
  4、临时性广告经营登记申请应在活动举办三十日前提出。

二、提交文件:
  1、《临时性广告经营申请登记表》(一式二份);
  2、广告经营单位指定某人到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进行广告经营资格申请登记活动的证明文件(加盖申请单位印章);
  3、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临时性活动主办单位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
  4、活动主办单位与广告经营单位共同起草的申请报告(盖双方红章;内容应包括临时性广告经营的时间、地点、广告发布形式等,广告宣传内容涉及烟草企业或商品的,应提交烟草广告样本);
  5、由主办单位就该项活动的可行性、公益性进行分析或论证的可行性报告(盖该单位印章);
  6、临时性活动主办单位对广告经营单位(广告公司)的委托书和主办单位和广告经营单位(广告公司)明确双方各自权利、义务的协议书(盖双方红章);
  7、临时性活动主办单位和广告经营单位双方盖章认可的活动经费预算书;
  8、广告经营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广告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发照机关印章)。

 

(临时性广告经营登记指南)
  1、申请者在商标广告处领取《临时性广告经营申请登记表》,按照第二项“提交文件”要求提交各项文件
  2、商标广告处经办人员受理、初审,处长审核,分管局领导审批;经批准后核发《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 》,收费50元。临时性广告经营时间不超过一年。


具体要求:
  1、申请表须用蓝黑色钢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晰;
  2、所附材料必须按第二项“提交文件”顺序,统一使用A4纸(大16开)装订成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