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发布单位广告经营资格登记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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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须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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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告发布单位广告经营资格登记指南 一、申请条件: (一)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介发布广告的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社等单位 1、有直接发布广告的媒介(报纸、杂志等媒介要具备一定发行量); 2、有与广告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管理人员、编审技术人员(以上人员均须取得广告专业技术岗位资格证书;广告专业技术岗位培训在省广告协会报名参加,通过培训合格者可获得广告专业技术岗位证书)财会人员和广告经营管理制度; 3、有专门的广告经营机构和经营场所。一般应成立广告部,经营场所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 4、有2名以上取得《广告审查员证》的专职广告审查人员(广告审查员培训在商标广告处报名,通过培训合格者可获得广告审查员证书); 5、广告费收入单独立帐。 (二)具有广告发布媒介的企业、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利用自有或自制音像制品,图书、橱窗、灯箱、场地(馆)、霓虹灯等发布广告的出版(杂志、音像)社,商店、宾馆、体育场(馆)、展览馆(中心)、影剧院、机场、车站、码头等单位 1、有直接发布广告的媒介; 2、有与广告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以上人员均须取得广告专业技术岗位资格证书;广告专业技术岗位培训在省广告协会报名参加,通过培训合格者可获得广告专业技术岗位证书)、财会人员和广告经营管理制度; 3、有专门的广告经营机构和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有相应的广告设计和制作设备; 4、有1名以上取得《广告审查员证》的专职广告审查人员(广告审查员培训在商标广告处报名,通过培训合格者可获得广告审查员证书); 5、广告费收入单独立帐。 二、提交文件: 2、商标广告处经办人员受理、初审,分管副处长审核签署意见,处长审批;经批准后核发《广告经营许可证》。 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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