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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知名商标认定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我市知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更好地实施品牌战略,引导企业占领市场,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六盘水市知名商标的申请、认定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六盘水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 六盘水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负责六盘水市知名商标审核与认定工作。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六盘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 第五条 市工商局具体开展六盘水知名商标的日常管理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引导、培育六盘水市辖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以及持有商标的自然人创立知名商标、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 (二)积极推荐六盘水市知名商标参加贵州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 (三)管理、保护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知名商标; (四)引导六盘水市各类产(商)品、服务进行商标注册,对商标的使用进行管理。 第二章 认 定 第六条 申请认定六盘水市知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市范围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及自然人的注册商标; (二)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实际使用期限已满一年; (三)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在同类或同档商品中具有良好的市场声誉和较高的公众认知程度; (四)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同行业中领先; (五)商标所有人有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制度和保护措施。 第七条 申请认定六盘水市知名商标实行自愿原则。商标所有人认为其注册商标符合知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可随时向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第八条 申请认定六盘水市知名商标,应当填报《六盘水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认定知名商标的报告; (二)营业执照或其他同等有效的资格证明的复印件; (三)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四)商标注册人创立知名商标的简要情况介绍; (五)商标注册人质量(服务)管理方面的设备投入及概况介绍; (六)在质量管理部门组织的统检、抽检、定期和日常监督的情况和结果; (七)前一年度使用该商标的商品产量、销售额或产值、市场占有率、利润、缴税等量化指标说明,并附依据; (八)商品销售区域情况; (九)企业内部商标管理机构、人员情况; (十)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 六盘水市知名商标的认定采取先由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调查审核后报认定委员会。经认定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才可认定为六盘水市知名商标。 第十条 凡认定为六盘水市知名商标的,在六盘水市新闻媒体和市工商局红盾信息网上予以公告和宣传,并授予牌匾和证书。 第十一条 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 (一)申请人弄虚作假的; (二)申请人注册商标被他人以“注册不当”向国家商标局请求撤销、正在审理的; (三)违反认定程序的。 第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认定的六盘水市知名商标期满后申请延续的,应当填报《六盘水市知名商标延续申请表》,向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经认定委员会审查后作出延续与否的决定。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六盘水市知名商标有效期三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六盘水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其商标注册核准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上使用“六盘水市知名商标”的字样、标志。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其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 广告上使用“六盘水市知名商标”的字样、标志,违者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五条 市工商局应加强对六盘水市知名商标使用的管理、监督,保护其商标注册专用权。 第十六条 六盘水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要求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方面的法律帮助和服务,对知名商标被侵权、假冒等行为,一经发现或权利人投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力量查处。 第十七条 被认定为六盘水市知名商标的,推荐参加贵州省著名商标认定。未被认定为六盘水市知名商标的,不予推荐参加贵州省著名商标认定。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认定委员会撤销其六盘水市知名商标资格: (一)在推荐、评审、认定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二)不符合知名商标认定条件的; (三)有商标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在获得知名商标后,产品粗制滥造,质量低下,造成严重后果,并被行政机关处罚的。 第十九条 六盘水市知名商标变更注册人名称、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在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变更事项报市工商局商标平审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 六盘水市知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转让其知名商标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予以重新认定。 第二十一条 推荐认定六盘水市知名商标除收取牌证费、公告费外,不得向申请人收取其他费用。牌证费、公告费由申请人按实支付。 第二十二条 已经被认定为全国驰名商标、贵州省著名商标的应视为六盘水市知名商标,不再参加六盘水市知名商标的认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商标是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工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00六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六盘水市知名商标认定试行办法》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六盘水市知名商标认定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切实保证六盘水市知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充分发挥知名商标在市场竞争中的积极作用,现就执行《办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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