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消防、安全监督

 

 

序号

项  目

设定依据

许可机关及许可方式

备注

1

剧毒物品、爆炸物品销售、储存、使用、购买、运输、作业许可

 

市公安局

 

2

公章刻制业设立审批

 

公安局

 

3

开办、改变及注销机动车停车场、停放点

 

公安局

 

4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及法定代表人更改、设立保安培训机构

 

1、保安服务公司设立由市公安局初审省公安厅审批。2、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及设立保安培训机构由省公安厅审批。

 

5

旅馆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卫生许可证

 

6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销售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7

民用枪支制造、配售

《枪支管理法》

①制造民用枪支由公安部核发民用枪支制造许可证:②配售民用枪支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售许可证件

 

8

营业性射击场和制造、销售弩及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射击项目

《枪支管理法》、《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弩管理的通知》

由省级公安部门批准

 

 

9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①民用爆破器材的生产、经营由国防科工委核发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②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由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取消氯盐酸类混合炸药生产的审批(见国务院第一批取消审批项目第120项)

10

信息安全产品生产销售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公安部对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销售实行许可证制度

 

11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改建、扩建审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2

危险化学品乙种经营许可证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3

安全培训机构资格认可

参照《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