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果分局认真执行《特别规定》确保食品消费安全

 

红果经济开发区工商分局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特别规定,对所查获的假饮料窝点一案做出了处理,对曾某的行为处予17700元的罚款,没收生产尚未销售的无QS标识和检验报告的果味饮料1757瓶(330ML/瓶),果味鲜橙多1320瓶(250ML/瓶),大瓶装果味鲜橙多756瓶(3L/瓶),并没收各种饮料商标标识10万余张。

曾某于20063月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在红果亦资孔粮管所内从事饮料生产销售活动,后因质检部门检查验收该厂房不符合要求,于20072月搬到了亦资孔汽修厂“远程学校”内进行饮料生产,所有生产销售的饮料都由曾某自己调配,所生产销售的饮料都没有送质检部门检验。曾某在未经检验合格的情况下,就将所生产的饮料投放到市场进行销售,此种行为给广大消费者带来了严重的健康隐患。据调查,曾某共生产330ML果未饮料28000瓶,250ML果味鲜橙多1560瓶,3L果味鲜橙多144瓶,主要销售到红果逸夫小学、育才小学、富源县及沾益火车站附近,销售货值为5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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