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

 
  (一)受理机构:市工商局法制处及各分局法制科

  (二)受理范围: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5、违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与行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权利义务:
  1、赔偿请求人权利义务:赔偿请求人必须是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违法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赔偿义务人,且赔偿义务人之一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具体的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具体行政行为已被依法确认为违法;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内。赔偿申请应当使用书面形式,并载明下列事项:
  ①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②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③申请的年、月、日。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被申请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记入笔录。
  2、赔偿机关权利义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对赔偿申请进行审查,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①对符合赔偿范围及有关申请规定的,裁定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
  ②对不符合赔偿范围及有关申请规定的,裁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
  ③对申请有关要件尚不齐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赔偿请求人在十日内补正;逾期未能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法律的规定给予赔偿。

  (四)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1、方式:
  ①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②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2、计算标准: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①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②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③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②、③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3、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①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
  ②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四)项的规定赔偿;
  ③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④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⑤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⑥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⑦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